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检二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28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夏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6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晋M****D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209国道庙前街卫生院门口时,因有酒后驾驶嫌疑被夏县公安局值勤民警带回。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
2019年11月7日经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崔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6.69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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