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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有江)(公开版)_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崔xx,男性,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1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xxxx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xx小区附xx号楼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崔xx酒后驾驶新xx号棕色别克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塔城市xx乡xx村附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经对崔xx进行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2020年01月25日00时30分将崔xx带至塔城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崔xx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9.05mg/100ml。(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087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酌定不起诉的一般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崔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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