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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E****1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平市河西镇爆米花KTV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ml/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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