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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1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川******小型面包车在遂州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交通岗亭外,遇警察执勤,因发现崔某某说话有酒气。遂将崔某某带至遂宁市中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按规定保存。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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