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4********,汉族,高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区**镇**村**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0日顺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6民初93号判决书,认定孙某某、崔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公司经济损失4831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3日申请顺平县人民法院对二被告孙某某、崔某某强制执行。顺平县人民法院先后向崔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罚款决定书,崔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后于2019年5月8日执行完结。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执行完结,其本人无前科无劣迹,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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