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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7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皖A*****红色东风牌小型轿车沿霍邱县临淮岗乡临淮大坝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临淮大坝过船闸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程传猛血液中酒精检测含量为8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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