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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公开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辽南街金鼎小区A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未经法院同意处置的情况下擅自将双辽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双辽市辽南街金鼎花园小区A区4号B单元602室商品房一套顶账给焦某某,顶人民币44万元整。现该房屋已被清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楼房买卖契约书、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及公告、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金鼎花园住宅认购书、收据、刑事判决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2.证人焦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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