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郾检一部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7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670516xxxx,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临颍县xxx镇xx村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7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晚上8点,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361xx的小型轿车沿xx路(七蚁xx省道102KM+100m)由南向北行驶至xx路xx村村口处与同方向王甲某推行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甲某当场死亡,王乙某受轻伤。事后,双方已达成和解。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系自首。
本院认为, 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