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崔**,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32090119**********,大专文化,家住江苏省**市**区**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饮酒后,驾驶苏M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和县华瑞建材市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崔**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29.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确有悔改之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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