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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金虎)(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虎,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72******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住闻喜县桐城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卫玉,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1时20分,被不起诉人崔某虎驾驶晋MFV**2南骏牌轻型自卸货车,沿闻喜县闻垣线由河底去往闻喜方向,行驶至闻垣线7KM+78M处时,碾压醉酒后躺卧在地上的李*吉,造成李文吉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崔某虎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闻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崔某虎承担主要责任,李*吉承担次要责任。

2018年12月11日,崔某虎就本次事故赔偿被害方各种费用349000元,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母亲王*心、胞兄李*斌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2、证人李*杰、李*卫、王*民的证言;3、崔某虎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等笔录;5、死亡原因、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等。

本院认为, 崔某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民事损害部分已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崔某虎不起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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