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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镇雷)(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9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乡**村,住河南省项城市**乡**村**,系自主经营者。该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21时21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豫P****C号小型轿车在铜川市新区**街道路口行驶时,被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崔某某驾车行驶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崔某某在被查获抽血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3、崔某某驾车被查处时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5.59mg/100ml;4、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单方或双方肇事;5、之前无劣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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