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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左会静)(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无前科,个体经营,住某某办事处边街某某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1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陶磊,江西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 年3、4 月份,瑞昌市体育公园施工总承包项目公开招标,沈某某(已起诉)为谋取高额好处费,与投标方金某某等人(已起诉)串通围标,与招标方冯某某(已起诉)串通劝退其它投标人,促成了金某某等人以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向招标方负责人提过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要参与投标并介绍沈某某认识了当时市委领导人的亲戚朱某某,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与朱某某均未参与围标、劝退等串通行为。中标成功后,沈某某给被不起诉人左某某10万元好处费。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在瑞昌市监察委员会退赃款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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