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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左应生)(公开版)_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家住怒江州泸水市**镇**村,因开设赌场罪,经福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褚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泸水市**镇**村委会东方红咖啡种植基地的一块坟地内开设赌场,以摇豆瓣“猜单双”的形式组织赌博,并设立“水箱”抽头渔利。赌场内被告人何某某、褚某某轮流负责抽水、赔注,被告人褚某某负责协调管理及发放工资,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维持赌场秩序,其二人共同组织开设赌场三天,赌场每日参赌人数将近二十人,每日抽头渔利数千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左某某相对不起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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