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3********,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17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5时许,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驾驶号牌为浙B*****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沿潘集镇至沈台路行驶至潘沈路OKM+800M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事发时体内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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