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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左金曦)(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年*月**日出生,群众,个体工商户,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2015,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街**号,无前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在三官廉租房中喝完酒后,驾驶甘K****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双石路0KM+800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平均值为145.5mg/100ml。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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