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巩早平)(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8********,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325****分,巩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车由武都区长江大道行驶至武都区****桥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其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09.2mg/100ml

本院认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