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8********,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时**分,巩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车由武都区长江大道行驶至武都区**镇**桥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其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09.2mg/100ml。
本院认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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