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郸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郸城县公安局的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号,被告人巩某某在汲冢镇韦庄行政村小**村自家门口种植罂粟苗,被郸城县汲冢派出所民警发现,经现场清点,罂粟苗共计1000株。
本院认为, 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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