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河津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东梁村师某某和师某甲因为民间纠纷在东梁村发生打架,双方都不同程度受伤。师某甲的伤情经河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师某某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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