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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席高峰)(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席**,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719**********,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甘肃省西和县**镇席****。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和县**镇中学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川民司[2020]毒鉴字第0621号】鉴定:被不起诉人席**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确有悔改之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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