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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常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常某甲于2019年11月24日14时许,在镇赉县**村常某乙家院内,与常某乙因院内过道一事产生矛盾,持砍柴刀将常某乙头部和左侧肋部砍伤。经鉴定,常某乙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常某甲不起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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