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常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常某甲于2019年11月24日14时许,在镇赉县**村常某乙家院内,与常某乙因院内过道一事产生矛盾,持砍柴刀将常某乙头部和左侧肋部砍伤。经鉴定,常某乙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常某甲不起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