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廊坊市广阳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酒后驾驶冀R*****别克小型客车行驶至廊坊市安次区**路“**桥”南上坡处时,被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依法抽取了常某某的血样备检。后经鉴定,案发时常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40.1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2.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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