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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庄建伟)(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安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镇**村**组**,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董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被害人孙某某在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老古沟*组田地里种植树木。当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F****7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卸完树苗后,在田地里由南向北倒车时,未尽到安全义务、查明车后情况,将被害人孙某某撞倒,造成孙某某受伤,2019年12月4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丹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孙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外伤造成的颈髓损伤,并长期卧床,继发肺炎,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及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保护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场所驾驶机动车辆,因过失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庄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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