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4********,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道**号,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21日公安机关第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同案人蔡某某(已判刑)与台湾人卢某丙(公安机关称身份未查实,现在逃)合伙聘请人员、架设网站在台湾台北市建立赌博工作室从事网上赌博。卢某丙安排“江某某”(公安机关称身份未查实,现在逃)管理赌博工作室,负责赌博网站运营、招募下线代理和彩民、赌资结算等方面的工作。蔡某某为台湾赌博工作室提供结算赌资用的银行卡、U盾,安排同案人林某甲、马某某、宋某某(三人已判刑)及杨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到台湾赌博工作室工作。被不起诉人庄某某2017年9月受蔡某某指派到台湾赌博工作室工作,负责日常采购、打扫卫生、做饭等后勤工作。赌博网站从事“重庆时时彩”、“北京赛车”、“广东快乐十分”、“幸运农场”等方面的赌博项目。赌博网站先后使用了“长江”、“LV”、“PQ”、“皇尔”、“利威”、“星河”等网站名,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赌博网站名变换频繁。
同案人林某乙、董某某(已判刑)等先后成为卢某丙、蔡某某开设的赌博网站的代理或下线代理,他们各自通过QQ、微信发展下线代理,再由其下线代理发展下一层次代理或彩民,上下线之间以投注金额按比例赚取“水钱”在网上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上下线代理之间通过银行卡、支付宝结算转账赌资,也可在代理之间越级进行转账结算。上栗地区同案人肖某某(已判刑)及张某某、荣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上层次代理,先后成为蔡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最底层代理或参与网上赌博的彩民。蔡某某先后安排同案人杨某乙(已判刑)等人以给付银行卡使用费为诱饵找亲戚朋友办理了大量的银行卡、U盾。这些银行卡、U盾贴上标有户主姓名、账号、密码的标签,分批交给林某甲、杨某甲带到台湾赌博工作室用于结算、转账赌资。赌博工作室通过杨某乙等人办理的户名为卢某甲、卢某乙、石某某、王某某、常某某等大量银行卡、U盾向代理、参赌人员收取、赔付了巨额赌资。
2019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主动到上栗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