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94********,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住乌苏市**,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6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乌苏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2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5日凌晨,乌苏市社会闲散人员王*(另案处理)受开发商委托组织人员对乌苏市*市场实施强拆时,被不起诉人库某某被他人叫去参与其中。因该*市场部分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商铺业主组织抵抗,双方发生冲突,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被不起诉人库某某在警方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属于自首,认罪认罚,且系本案从犯,决定对库某某不起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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