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道**号*栋*单元*楼*号,持有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驾驶渝****小型轿车(非营运)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后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庞某某的供述、视频资料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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