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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廉红飞)(公开版)_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号,现住该处。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廉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现代小轿车,在高邑县刘秀路与107国道地下桥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廉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1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廉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77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廉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7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醉酒驾驶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廉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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