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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廖世伟)(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203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达州*****公司分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现住达州市通川区****号,持有准驾车型C1D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川*****侧三轮摩托车(非营运)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后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3/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达回执、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视频资料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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