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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廖友生)(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住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上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以东乡县******公司名义以招投标方式从国家新型材料产业(萍乡)基地上栗项目办获得**工业园第一期第三批次(上栗县**工业园**大道*侧**地块)土石方工程(一标段)。待上栗县**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完成征地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核发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2016年6月开始,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着手开展土石方挖运工作,雇请挖机、铲车将植被、表土剥离,将山岭平整,至2017年10月结束。“三通一平”后,国家新型材料产业(萍乡)基地上栗项目办将该地块交****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厂房。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占用林地位于**镇**村“***”山岭,破坏林地面积19.34亩,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已异地补植复绿20亩,经检查验收合格。2020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主动到上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已异地补植复绿20亩,经检查验收合格。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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