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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廖启桃)(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40余年前,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参加民兵训练时制造了一把土铳,随后便将该土铳藏在其位于上栗县**镇**村**塘的房屋中。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得知个人非法持有的土铳均须上交公安机关后,便主动将其非法持有的土铳交至上栗县公安局赤山派出所。经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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