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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将该案移送至遂宁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3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6时许,廖某某与他人在遂宁市船山区“桃花山”发生纠纷后,廖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到遂宁市船山区**立交桥交警岗亭报警,在报警过程中执勤民警发现廖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后执勤民警将廖某某带至遂宁市红十字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按规定保存。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成公交鉴(醇)字【2019】0111141号),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4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自首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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