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1月23日,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至峡江县公安局;2020年2年16日,峡江县公安局一次退查重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9日,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至峡江县公安局;2020年4年9日,峡江县公安局二次退查重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4日上午,峡江县**林场召集**分场、**山分场的工作人员到峡江县**镇**村**山造林。因为山场还有林权纠纷,**村村民前往阻止林场方人员造林,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用木棍将被害人陈某某打伤,致右手臂等部位受伤。经峡江正盛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村小组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书,并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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