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3时40分许,廖某某饮酒后搭乘胡某某、代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沿西山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银河嘉园外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廖某某当日血液乙醇浓度为100.1mg/100ml。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又认罪认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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