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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廖某甲)(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6********,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新余市渝水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廖某乙发生冲突,后廖某甲将廖某乙打伤,同年12月13日,经鉴定,被害人廖某乙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6日,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电话通知廖某甲,同日廖某甲至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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