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45102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无前科。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东升、朱靓,系广东上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5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廖某驾驶粤U****2号小型轿车(搭载陈某铭、张某荣)沿国道539线由揭阳市揭东城区往潮州方向行驶,当行至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桥头村路段时,碰撞到行人李某喜,造成李某喜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某报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李某喜符合因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的脊髓损伤而死亡。经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廖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情节:1、本案是过失犯罪,廖某无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小;2、廖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3、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已谅解廖某的行为并请求不要追究廖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2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廖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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