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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廖稳合)(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紫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紫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我院于2019年11月2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丙等4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安顺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25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

因案件审查需要,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廖某甲四人到紫云县**镇**桥上游的河道内电鱼,由于电鱼机故障电不了鱼,于是廖某丙叫来其朋友使用另一台电鱼机电鱼,电了一百多米的距离后,廖某丙及其朋友将电鱼机和非法捕捞所得的水产品带离现场,民警随即将廖某丁、廖某甲、廖某乙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于次日传唤廖某丙到案接受调查。经紫云县畜牧服务中心证实,紫云县2019年禁渔期为2019年3月1日0时至2019年6月30日24时,禁止在全县境内江河、水库等一切天然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四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到捕捞水域增殖放流鱼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廖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事后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廖某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事后主动到捕捞水域增值放流鱼苗,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无社会危害性。

结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该案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廖某甲作不起诉处理,建议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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