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95********,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住永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张某甲(张某甲系张某某父亲),沿永昌线由永平县城往昌宁县方向行驶,16时15分许,行驶至永昌线K24+900米(234省道K112+900米)处时,车辆失控后翻下道路东侧山坡,造成乘车人张某甲当场死亡,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就拨打110和120电话报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告知记录、谅解书、返还物品凭证、死亡医学证明书、熊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死者系被不起诉人的直系亲属,且得到死者其他亲属的谅解,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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