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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丹阳)(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3********,汉族,大专文化,商丘市华商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南路**号**号楼**单元***号 ,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小区。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与同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的付*违法发放贷款案并案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5日,付*在担任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银河支行行长期间,伙同张**、刘*违反国家规定,向乔**、王*发放贷款,数额达400万元,现这笔贷款已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该笔贷款在未到期前已经全部归还,未给银行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取得了商丘市华商银行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员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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