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铝基地朝霞区**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57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晋M****0红色宝骏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龙门大道与凤翔路十路口以北4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4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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