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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亚江)(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柳林县**镇**街**组,住山西省柳林县**街**房,柳林县一中总务处工作。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柳林县毛家庄北大街口时,被陈家湾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13.9mg/100ml,随后送柳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07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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