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巷村**房组**号。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怀远县魏庄镇境内沿怀洪新河东坝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桥头集左转,沿X041县道由东向西行驶到大桥西头,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