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30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综治办职工,中共党员,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庄**村。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鲁******白色现代瑞纳牌小型轿车,沿319省道行驶至邹城市**镇**队门口路段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七中队巡查民警当场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张某甲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9.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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