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刑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3********,汉族,中专,现住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办事处**村,职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鹏斌,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8时42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宁A*****轻型普通货车,沿新建路北延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壶关县畜牧局门口处左转弯掉头时,将行人杨某某、秦某某撞到,又与沿该路线由北向南行驶的闫某某驾驶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杨某某当场死亡,闫某某、秦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经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秦某某、闫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30万元,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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