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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俊锋)(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区,现租在铜川市***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3时5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B****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铜川市**区**大道与**路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2020年4月3日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陕军大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张某某血醇浓度为98.4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张某某在被查获侦查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3、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危害后果;4、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5、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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