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住铜川市新区**小区**座**单元**室。该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00时02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陕B****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铜川市新区**路路口时被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检验抽血,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造成危害结果;本人系初犯,历史上无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家中孩子年龄小,需其本人抚养。本着教育挽救的办案原则,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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