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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全东)(公开版)_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公诉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0********,汉族,中专文化,都昌县******农场合伙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周溪镇双龙村委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都昌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昌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注册成立都昌县******农场,经营范围包含农作物种植、水产养殖、生猪养殖等事项。2015年都昌县******农场与芗溪乡黄坡塘下坂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用龙金尾山场30亩30年,每年30元/亩租金,后张某某在龙金尾山场栽种了油茶。2015年都昌县政府招商引资引进江西省鄱湖神农养殖有限公司在黄坡村塘下坂投资建养猪场,并把龙金尾山场栽种的油茶拔除,后江西省鄱湖神农养殖有限公司撤资。2018年3、4月都昌县******农场接手在龙金尾山场修建了8栋养猪场。经鉴定,都昌县******农场8栋养猪场占用林地面积22.4亩,其中2017年林地变更及数据更新工作中划为非林地15.5亩,厂房实际占用林地1.8亩,未利用林地5.1亩;地类属于造林未成林地,原树种油茶;厂房占用林地及未利用林地为省级公益林。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都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自然资源电发【2019】39号,生猪养殖用地自2019年9月已经不需要用地审批,只需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张某某对未利用林地进行了生态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都昌县林业局案件移送书、都昌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张某某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协议书、土地流转合同,都昌县******农场营业执照,芗溪乡人民政府证明,都昌县林业局证明,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自然资源电发【2019】3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书证;2.证人冯光旭、冯光豪的证言;3.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林地鉴定意见书及林地鉴定情况说明;4.勘验笔录:都昌县森林公安局及龙金尾山场现场勘验笔录附照片8张,都昌县林业局对龙金尾山场现场勘验笔录附照片6张。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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