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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六妹)(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5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现住湖南省鼎城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三次窜至鼎城区**镇**街和**街交界处亮化工程工地,趁工地看守人员不备实施盗窃施工钢扣共计100个,后将所盗窃的钢扣以3元一个的价格贩卖给灌溪镇经营的废品收购的张某某,获利300元。同年10月19日,张某某第四次窜至该工地实施盗窃时被工地负责人周某某现场抓获,此次被盗的30个钢扣经鉴定的价值为189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的损失全部退赔,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变卖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且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全部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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