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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兴军)(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生19XXXXX日,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62292619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县,东乡县河滩镇XX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01时30分许,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折达中队在本县河滩镇路段查获XXX饮酒后驾驶甘ND1885轻型货车在道路上行驶。

经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132号鉴定意见书:从XXX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54.47mg/100ml。

本院认为, 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X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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