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62292619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县,现住东乡县河滩镇XX村X社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01时30分许,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折达中队在本县河滩镇路段查获XXX饮酒后驾驶甘ND1885轻型货车在道路上行驶。
经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132号鉴定意见书:从XXX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54.47mg/100ml。
本院认为, 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X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