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镇**街**组,现住辽宁省康平县**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辽A****9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辽宁省康平县中心街与顺山路交通岗北30米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民警依法采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送鉴定机构检验。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应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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