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小学文化,农民,**省**县人,家住**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06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0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号牌小型轿车由**县晚霞湖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县**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4.2mg/100ml。后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95.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八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