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里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贤,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XXXXXXXXXXXXXX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XX县,住XX县XX镇XX路XX巷XX小区X栋X单元XXX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托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7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贤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某贤受新疆丝路绿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派到托里县阿合别里斗乡烘干厂任负责人。张某贤在烘干玉米的过程中,因手头缺钱,想卖掉玉米挣点钱,遂将本应放入筒仓的一批玉米粒放到平房仓库里,欲找机会把这些玉米卖掉。2018年6月份左右,张某贤在阿合别斗乡粮站烘干厂往梅花集团发货的时候将烘干厂10吨左右的玉米以1.2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违法所得1200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8年6月11日,张某贤给公司副总经理杨庆汇报玉米已发完,6月12日张某贤又打电话联系买家欲将其私自预留在平房仓库的玉米出售,后被公司发现,经确认张某贤在阿克别里斗乡烘干厂私自存公司玉米的数量为33400公斤(价值55110元),公司遂报案。张某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其变卖公司10吨玉米及欲变卖其私自预留在平房仓库的玉米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案材料;(2)受案登记表;(3)立案决定书;(4)常口信息;(5)证明;(6)营业执照两份;(7)劳动合同书;(8)确认书;(9)谅解书;(10)收条。
2.证人证言(1)被害人公司职工汪凯的证言;(2)被害人公司副总经理杨庆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张某贤的两次供述。
4.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托里县公安局托公(刑)勘[2018]K65422400000020180700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12张,现场图。
5、鉴定意见:托里县价格认证中心托价认字[2019]13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张某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玉米并私自出售,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因张某贤侵占公司玉米(价值55110元),此部分为犯罪未遂。且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退赔受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贤不起诉。
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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